第(2/3)页 军司马、军参谋、令旗官等指挥之人,额外计一级统军功。 此行,军司马为石戊、军参谋为辛屈、令旗官为山桃……总计六人。 那么,接下来。 此战,战死者抚恤升迁如下:骨碌追,计两级,升中士。嫡长子骨碌全,六岁,依照军规承袭骨碌追中士爵位上税、奴隶数量资格至十六岁。十六岁之后,降一级领下士爵。 广甲,计两级,升下士。嫡长女桃姒,八岁,着承袭广甲下士爵位一切权力至十六岁。 树醢,计一级,升国人。无嗣,户下仅有其弟流,七岁。着承袭树醢国人爵位一切权力至十六,令其流其舅抚养至十六岁,每年享流户下收益三成用作抚养费。 其余七成收益,为流私产。 待流十二后,归之,倘若侵占,视为有罪,户中上下,牵连夺爵,贬为奴隶。 若流意外病逝,一切土地归衙门,充为公田,重新分配。 苇,计一级,升国人。无嗣、无亲、仅有一新妇,成婚足三月。 接下来其妻不得外嫁,替苇守灵,若一年内有遗腹子而出,则有嗣。 嗣承苇之后,岁满则为爵。其妻须负责抚养子嗣,至八岁,方可再嫁。 若一年之后,确定无嗣,其妻可选择出嫁,并取苇户下五成家财为补偿和嫁妆。 苇户下余下田产,则充为公田,重新分配。 但这一年内,若其妻与他人苟合,只需举报,一经查实,两者同时贬为奴隶后,杀之弃尸,并奖励举报之人苇、苇之妻、苇之妻的奸夫所在户下所有家产一半。 当然,并不是一定要拴着寡妇。 现在增加新的规定。 新夫妻不足三月,其妻可以直接选择外嫁,并分得丈夫家产三成,余下七成若丈夫有家人,则归家人,若无则归公。 若夫妻有嗣,归嗣,妻子抚养,嗣亡则取半后可外嫁,若养至成年,后嗣需要未来赡养老者。 若选择外嫁,根据年限,六岁以下嗣需要依规给予生身母亲一定赡养粮食,为族中标定的成人口粮重量,一年给一次,直至死亡。 十二岁以下,则一年给三倍成人标定口粮。 若是未来有女子出征死,其夫同理亦当守孝,如果有通奸女奴、归化人,亦在惩处之列。 至长子或长女八岁之后,续娶。 第(2/3)页